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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5.020 A 80 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团体标准 T/FDCA/0022020 化妆品生产用水 Water forcosmeticsproduction 国团体标 全 2020-06-29 发布 2020-06-29实施 福建省田用化 发布 商 福 T/FDCA/002-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日用化学品商会提出和归口。 飞日化君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 、 福建双 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文忠、陈敏华、曾念泽、蓝艺珺。 么 T/FDCA/002-2020 化妆品生产用水 省 1 范遇 标准规定了化品生产用水的水质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涉及化妆品生产用水安全的要求、 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妆品生产用水waterforcosmeticsproduction 指原水经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作为化妆品产品的 原料。 3.2原水Originalwater 指采集于自然界,包括地下水、山泉水、水库水等自然界中的天然水源或生活饮用水。 3.3理化指标regularlindices 能反应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4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化妆品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 4.1.1化妆品生产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化妆品生产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化妆品生产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化妆品生产用水采用的活性炭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膜、电渗析等方法处理不应污染化妆品生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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