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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和 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自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 案在项自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档案法》 《政府投资条例》《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自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自建设管理办法》《无锡市公共 数据管理办法》《无锡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自建设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非涉密市 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自档案管理和验收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是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全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 政务信息化项自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 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自实施部门是指负责地方财政预算 -1- 内政务信息化建设项自的建设单位。 项目实施部门全面负责项目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 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项目实施 部门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项自档案能够真实、 全面地反映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管理职责 第六条项自实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成项自文件 的收集、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自实施部门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自建设计划和 管理程序,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聘请档案管理机构参与项自全过 程档案管理工作,将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满足需要的条件。项目建设期间, 应根据项目自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 案管理制度,并加以监督、实施、修订、完善。 第八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 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采购等各环节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设 立档案资料专门条款,明确规定项自文件和档案管理责任,包括 且不限于项自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标准、介质和套 数、移交时间、合同解除后项自文件的处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2一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采购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监理合同条款还应 明确监理单位对负责监理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文件的完整性、规范 性负有审核责任。 第九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对参建单位进 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交底会形成会议纪要进行收集并 归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项目进程对参建单位项目文件 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参建单位 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对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考核时, 应对项自档案管理条款的履行情况做出评价,合同款支付审批时 应审查项自档案的归档情况。 第十条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范围,依据国家、 行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制定档案管理制 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文件,并对 项自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原 始性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对项自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或者建设过程 实际情况进行照片拍摄、声像资料收集等,并注明拍摄日期及反 映项目建设信息及详情等信息。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项自实施部门完 成项自档案验收工作,并按时完成项自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合 同约定,配合项自实施部门,对参建单位升展项自文件材料归集 一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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