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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8—2010 代替GB/T15678—1995 氧 化 铒 Erbiumoxide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15678—1995《氧化铒》。 本标准与GB/T15678—1995相比,主要有如下的变动: ———根据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规定,采用数字牌号表示方法; ———删除了Er2O3/REO含量不小于95%的牌号; ———对Er2O3/REO含量不小于99.99%牌号的稀土杂质考核个数作了调整; ———对非稀土杂质含量的考核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有限公司 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燕华、邓汉芹、谢建伟、姚南红、俞志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8—1995。 ⅠGB/T15678—2010 氧 化 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法制得的,主要供作磁性材料、玻璃、金属和电子工业等用的氧化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1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铒中镧、铈、镨、钕、钐、铕、钆、 铽、镝、钬、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121040121035121030121025121020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REO,不小于 99 99 99 99 99 Er2O3/REO,不小于 99.9999.9599.999.599 杂质含量 不大于稀土杂质/ REODy2O30.0005 Ho2O30.0015 Tm2O30.002 Yb2O30.002 Lu2O30.001 Y2O30.002 其他合量0.001合量为 0.05合量为 0.10合量为 0.5合量为 1.0 非稀土 杂质Fe2O30.00050.0010.0010.0020.005 SiO2 0.0030.0050.0050.010.02 CaO 0.0010.0050.010.020.02 CuO 0.0010.001— — — 1GB/T15678—2010 表1(续)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杂质含量 不大于非稀土 杂质PbO 0.0010.001— — — NiO 0.0010.001— — — Cl-0.020.020.030.030.05 灼减,不大于 1.01.01.01.01.0 3.2 外观 3.2.1 本产品为淡红色粉末,颜色随纯度不同略有变化。 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11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测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 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规定进行。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 (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清洁的塑料瓶(袋)中 并封口。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件(袋)数的10%, 取整数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 2GB/T15678—2010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检,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和包装 6.1.1 每箱(桶)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并封口,每袋(瓶)净重分别为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 钙塑箱(木箱、铁桶)中,每箱(桶)净重分别为25kg、50kg。如需方对产品包装有其他要求,供需双方可 另行协商。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GB/T156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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