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20.99
H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78—2010
代替GB/T15678—1995
氧
化 铒
Erbiumoxide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15678—1995《氧化铒》。
本标准与GB/T15678—1995相比,主要有如下的变动:
———根据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规定,采用数字牌号表示方法;
———删除了Er2O3/REO含量不小于95%的牌号;
———对Er2O3/REO含量不小于99.99%牌号的稀土杂质考核个数作了调整;
———对非稀土杂质含量的考核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有限公司
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燕华、邓汉芹、谢建伟、姚南红、俞志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5678—1995。
ⅠGB/T15678—2010
氧 化 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法制得的,主要供作磁性材料、玻璃、金属和电子工业等用的氧化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8115.1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铒中镧、铈、镨、钕、钐、铕、钆、
铽、镝、钬、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产品牌号 121040121035121030121025121020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REO,不小于 99 99 99 99 99
Er2O3/REO,不小于 99.9999.9599.999.599
杂质含量
不大于稀土杂质/
REODy2O30.0005
Ho2O30.0015
Tm2O30.002
Yb2O30.002
Lu2O30.001
Y2O30.002
其他合量0.001合量为
0.05合量为
0.10合量为
0.5合量为
1.0
非稀土
杂质Fe2O30.00050.0010.0010.0020.005
SiO2 0.0030.0050.0050.010.02
CaO 0.0010.0050.010.020.02
CuO 0.0010.001— — —
1GB/T15678—2010
表1(续)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杂质含量
不大于非稀土
杂质PbO 0.0010.001— — —
NiO 0.0010.001— — —
Cl-0.020.020.030.030.05
灼减,不大于 1.01.01.01.01.0
3.2 外观
3.2.1 本产品为淡红色粉末,颜色随纯度不同略有变化。
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11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的规定进行。
4.4 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测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
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的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规定进行。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
(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清洁的塑料瓶(袋)中
并封口。
表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件(袋)数的10%,
取整数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正整数
2GB/T15678—2010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
复试检,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和包装
6.1.1 每箱(桶)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并封口,每袋(瓶)净重分别为5kg、10kg,再将袋(瓶)置于
钙塑箱(木箱、铁桶)中,每箱(桶)净重分别为25kg、50kg。如需方对产品包装有其他要求,供需双方可
另行协商。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受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GB/T15678—2010
GB-T 15678-2010 氧化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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