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6
3301
浙江省杭州市 地方标准
DB3301/T 0460—2024
儿童主任服务规范
2024-06-30发布 2024-07-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1/T 0460-2024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人员要求 ................................ ................................ ........... 1
5 服务流程 ................................ ................................ ........... 2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 ................................ ..... 2
7 服务保障 ................................ ................................ ........... 4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 ..... 6
附录A(资料性) 儿童主任服务流程 ................................ ..................... 1
附录B(规范性) 基本生活保障儿童信息登记表 ................................ ........... 2
附录C(规范性) 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 ................................ ................... 5
附录D(规范性) 服务记录表 ................................ ........................... 7 DB3301/T 0460 —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杭州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要志、孙华锋、尚宇虹、沈夏萍、王欢欢、徐洪芳、朱懿峰、沈建敏。 DB3301/T 046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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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主任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主任的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主任对辖区内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儿童主任 child protection chief
在村(社)负责儿童关爱保护的工作人员。
儿童督导员 child protection supervisor
负责镇(街道)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工作的人员。
困境儿童 child in special needs
不满十八周岁,因家庭、自身和生活环境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安全、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
心帮助的儿童。
注: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
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
胁或侵害的儿童。
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 人员要求
基本条件
儿童主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热爱儿童事业,有爱心、有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以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守暴力零容忍、非歧视和保密等原则。 DB3301/T 046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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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质
4.2.1 宜取得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4.2.2 通过公益性岗位、大学生村官或者购买服务担任的,应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基础或者工作经
验。
能力提升
4.3.1 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 上岗后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儿童实际需求及儿童主任日常工作相适应,每年不少于
4小时。
4.3.3 应引领和激励儿童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学习,不断推动专业方向的成长与进步。
人员配备
4.4.1 每个村(社)应至少配备一名儿童主任,儿童居住相对分散、上门探访距离较远的应适当增配
儿童主任。
4.4.2 上岗后,儿童主任的基本信息应由儿童督导员上传至儿童信息管理平台。
5 服务流程
儿童主任服务流程可参考附录 A。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信息排查
6.1.1 应组织开展信息排查, 及时掌握辖区内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 家庭监护、 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
一人一档案,并将儿童基本信息上传至儿童信息管理平台。
6.1.2 特殊时期应加大排查的频率,确保儿童的生存条件、安全状况以及监护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和严
密保障。
家庭探访
6.2.1 到岗后1个月内,应对辖区内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开展初次家庭探访,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基
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做好工作记录,与儿童及其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
6.2.2 新增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初次探访,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
服务需求,做好工作记录。
6.2.3 发现儿童属于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附录 B填写登记表并在 5个工作日
内上报儿童督导员,并且实行分类探访制度:
——第一类深度管理探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留守儿童要求一周走访一次,重点关
注困境儿童的监护情况和安全状况;
——第二类重点管理探访:低保家庭中重症重残、罕见病、精神或智力残疾儿童要求半个月一次
走访,重点关注孩子的监护状态和身体状态;
——第三类普通管理探访:其他儿童要求一个月一次走访,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的学习情况,成长
情况。
6.2.4 走访后应建立走访记录,内容应为儿童监护、学习、生活、心理情况等。 DB3301/T 0460-2024
3 6.2.5 遇到自然灾害、疫情、疾病、危房等特殊或突发情况时,应全程关注儿童的安全和生活状态。
6.2.6 负责定期随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6.2.7 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 加强对监护人 (受委托监护人) 的法治宣传、
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6.2.8 应按探访要求入户探访,并在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
信息上报
6.3.1 一般报告
6.3.1.1 每月应向村 (居) 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服务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变化,如儿童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
——开展服务情况,如家访次数、儿童之家开放次数和活动内容等;
——需要村(居)民委会和儿童督导员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
——儿童主任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挑战。
6.3.1.2 若发现儿童有情绪和行为异常、心理问题或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时,应在 24小时内上报至儿
童督导员。
6.3.2 侵害上报
6.3.2.1 发现以下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
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处置工作: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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