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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_13.310 A 90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62.2--1999 eqv ANSI/NIST-CSL 1:199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 交换工程规范 第2部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 Interchange project specification of fingerprint data in AFIS Part 2:Data forma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fingerprint information 1999-08-31发布 199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 162.2-1999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引用标准 定义 4性能要求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第1类逻辑记录:业务描述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第2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文本 附录C(标准的附录) 第3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附录D(标准的附录) 第4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附录E(标准的附录) 第5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附录F(标准的附录) 第6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附录G(标准的附录)) 第7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 附录H(标准的附录) 第8类逻辑记录:签字图像数据 附录J(标准的附录) 第9类逻辑记录:指纹特征信息…· 附录K(标准的附录) 指纹纹型类别 15 附录L(提示的附录) ANSI的信息交换编码 6 GA/T 162.2—1999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之间指纹信息文件的传送规则及格式。 本标准等效采用了美国ANSI/NIST-CSL1:1993"DataFormatfortheInterchangeofFingerprint Information"标准,该标准是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的计算机系统实验室(CSL)编写。在 采用该标准时,增加了指纹卡号、中心方向、中心点范围和中心方向范围、副中心点和副中心方向、副中 心点范围和副中心方向范围、三角点方向、三角点范围和三角方向范围、指纹特征用户自定义信息等数 据项。 GA/T162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总标题下,包括5个部分: 第1部分(即GA/T162.1—1997):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即GA/T162.2—1999):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 第3部分(即GA/T162.3-1999):指纹图像数据的压缩与恢复 第4部分(即GA/T162.4一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基本性能指标 第5部分(即GA/T162.5-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测试规范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都是标准的附录,附 录L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臣、尹春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 交换工程规范 GA/T162.2-1999 eq ANSI/NIST-CSL 1:1993 第2部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格式 Interchange project specification of fingerprint data in AFIS Part 2: Data forma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fingerprint inform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信息交换的数据内容和格式,适用于不同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之间的指纹数据信 息交换。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62.3一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第3部分:指纹图像数据的压缩与恢 复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逻辑记录logicalrecord 独立于物理环境的记录。一个逻辑记录可位于不同物理记录中,几个逻辑记录可以存在于同一物理 记录中。 3.2自定扫描分辨率nativescanningresolution 由传送单位使用指纹图像输入设备所获得图像的分辨率。 3.3业务transaction 要求进行处理的任何一条指令、消息或输入记录。 3.4传送分辨率transmittingresolution 传送一幅图像所采用的分辨率。传送分辨率可以与扫描分辨率相同。如果在传送前扫描的图像经 过采样、插值等处理,其传送分辨率可以小于扫描分辨率。 4性能要求 4.1字节和位的排序 每项信息、子字段、字段和逻辑记录均由一个或多个字节组成。在一个文件中,字节的二元代码的传 送顺序是:高字节在前,低字节在后;在一个字节中,传送顺序是高位在前,低位在后。 4.2灰度图像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8-31批准 1999-10-01实施 1 GA/T -162. 2-1999 灰度图像数据可以以压缩或不压缩的形式传送。 传送未经压缩的灰度图像,每个像素将量化成8位(即256灰度级),包含于一个无符号字节中。黑 色像素灰度值定义为0,白色像素灰度值定义为255。 压缩灰度图像是用GA/T162.3规定的灰度图像压缩算法对灰度图像压缩所得。恢复压缩图像后, 每一像素用一个无符号字节表示,黑色像素值为0;白色像素值为255。 4.3二值图像数据 二值图像数据可以以压缩或不压缩的形式传送。 未压缩的二值图像,0代表白色像素,1代表黑色像素。在传送未经压缩的二值图像数据时,每8个 像素由一个无符号字节表示。 压缩二值图像解压后的二值图像,0代表白色像素,1代表黑色像素。 4.4扫描序列 经过扫描和格式化的二值或灰度图像,传送的扫描顺序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 4.5图像传送分辨率 传送分辨率不一定与扫描分辨率相同,但传送分辨率应在高分辨率图像和低分辨率图像所允许的 范围内。当获得的图像扫描分辨率高于该类逻辑记录的传送分辨率的最高限度时,在传送图像数据之 前,应通过采样、内插等处理,将图像按等比例缩小,以降低其分辨率,使传送图像的分辨率在允许范围 之内。 对于高分辨率的二值或灰度图像,其传送分辨率值应在19.69p/mm士0.20p/mm(500p/in士 5p/in)范围之间。p/mm代表每毫米像素,p/in代表每英寸像素。 2.5p/in)作为传送分辨率。 4.6文件 本部分规定了向异地传送文件的结构。传送文件的某些内容由发送和接收单位共同设定。文件包 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逻辑记录,每个逻辑记录均应符合表1规定的逻辑记录类型中的一类。逻辑记录类 型与代码见表1。 表 1 逻辑记录类型与代码 类型名称 类型代码 业务描述 用户自定义文本 2 3 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4 高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5 低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高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6 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 7 8 签字图像数据 指纹特征信息 9 4.6.1文件格式 -份文件含有针对某一业务的逻辑记录,第1、2、9类逻辑记录的字段为可变长度,其内容用ASCII 标准码表示。其余6类逻辑记录的字段内容和顺序由本标准规定。 4.6.2文件内容 所有交换的文件都含有第1类逻辑记录,且是文件的第一个记录。根据用途,文件可以选择一个或 2 GA/T162.21999 多个附加记录,这些记录都要在第1类逻辑记录中用图像标示符定义。 4.6.3图像标示符(IDC) 除第1类逻辑记录外,文件的其他各类逻辑记录都包含一个带有图像标示符的独立字段,表示该逻 辑记录在文件中出现的次序,由1开始以1为单位递增。 4.7逻辑记录 4.7.1逻辑记录的种类 4.7.1.1第1类逻辑记录:业务描述 必备记录,提供业务的类型、文件中包含其他逻辑记录列表、记录内容的来源及其他有关信息。内容 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7.1.2第2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文本 包含用户自定义字段,提供指纹信息对象的有关说明,用ASCII码表示。内容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 附录)。 4.7.1.3第3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用于低分辨率灰度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低传送分 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4.7.1.4第4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灰度图像数据 用于高分辨率灰度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高传送分 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4.7.1.5第5类逻辑记录:低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用于低分辨率二值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低传送分 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 4.7.1.6第6类逻辑记录:高分辨率二值图像数据 用于高分辨率二值指纹图像数据的交换,这些图像数据的分辨率必须在指纹图像允许的高传送分 辨率范围之内,数据可以是压缩或未压缩图像数据。内容格式见附录F(标准的附录)。 4.7.1.7第7类逻辑记录: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 用于描述用户自定义图像数据的交换。对于传送交换的图像种类和参数,本标准不予定义,由发送 和接收双方共同商定。这种类型记录的内容包括各种类型图像,比如掌纹、足迹等。内容格式见附录G (标准的附录)。 4.7.1.8第8类逻辑记录:签字图像数据 用于高分辨率二值或矢量化的签字图像数据,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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