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CS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278—2025
地理标志产品 弓长岭矿泉水
2025 -11 - 27发布 2025 - 12- 27实施
辽宁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1 DB21/T 4278—2025
I 前 言
本文件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依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GB/T 17924 《地理标
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而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辽宁岭秀山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弓长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弓长岭区水利局矿泉
水管理办公室、辽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食品检验检测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利、张伟、季学林、任怀武、康军、李征、朱禹澎、袁迪、张鹤、耿直、李
晓萌、徐慧、孙晓阳。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 任何单位和 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 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单位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 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 16号,联系电话: 024-86916066 。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 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汤村 ,联系电话: 0419-5588567。DB21/T 4278—2025
1 地理标志产品 弓长岭矿泉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弓长岭矿泉水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地质环境、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 27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的公告》( 2017年第39号)批准保护的弓长岭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弓长岭矿泉水
在本文件第 4章规定的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辖行政区域内, 在符合第 5章环境下, 从地下深处自
然涌出,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 有益于人体健康并符合本文件的饮 用天然矿泉水
(偏硅酸型和锶型) 。
4 保护范围
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批准对桥锌尜尜枣等 27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的公告》( 2017年第39号)批准的范围,即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辖行政区域 。 DB21/T 427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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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质环境
弓长岭属长白山余脉,四周群山环绕,地势南高北低,有近东西向的寒岭 -偏岭深大断裂穿区而过,
两侧出露了截然不同的岩性组合和十余条次生断裂,形成了独特的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格局,深大断裂
北侧的岩层为寒武系灰岩,赋存锶型饮用天然矿泉水,深大断裂南侧的岩层为太古代花岗岩,赋存偏硅
酸型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高 氡温泉。
6 要求
6.1 水源要求
水源地勘查评价按照 GB/T 13727 执行,水源卫生防护、水源水质监测按 GB 19304执行。
6.2 水源保护
6.2.1 设立三级保护区
6.2.1.1 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 15m范围内,必须设隔离墙。
6.2.1.2 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 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
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
件的活动。
6.2.1.3 监察区:岭秀山井(新 K1井)三级防护区应按 沿北东方向展布,设置范围沿断裂方向,长
度340m,宽度以破碎带为中轴线,两侧各宽 170m。柳河汤井(老 K1井)三级防护区应以矿泉井为中
心,沿 F5断裂带走向 250m,断裂带两侧各 100m。在三级防护区周围设置明显标记。
6.3 工艺过程
源水开采→水处理→灭菌→灌装→包装→成品。
6.4 工艺要求
6.4.1 源水开采要求
6.4.1.1 源水开采时,其水位、水温、水量应保持相对稳定。
6.4.1.2 源水开采 应在保证天然矿泉水卫生安全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6.4.1.3 源水开采应采用封闭管道运输 ,不得用容器将矿泉水运至保护范围外灌装。
6.4.1.4 锶型矿泉水开采量不超过 1420 t/d,偏硅酸型矿泉水开采量不超过 600 t/d。
6.4.2 水处理要求
源水经过过滤后应无色、透明、无异味、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
6.4.3 灌装要求
使用全自动灌装机灌装,包装、封盖、成品入库。
6.5 水质要求
6.5.1 感官要求 DB21/T 4278—2025
3 水体无色、透明,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偏硅酸型 锶型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浑浊度/NTU ≤ 1
滋味、气味 柔和甘甜,无异味 爽口微苦,无异味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6.5.2 理化要求
6.5.2.1 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标 2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偏硅酸型:偏硅酸 /(mg/L) ≥ 40
锶型:锶 /(mg/L) ≥ 0.45
6.5.2.2 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8537、 GB 2762的规定。
6.6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 75号)的规定。
6.7 安全要求
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水质要求
按照GB 8538、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取样
按照 GB 8537执行。 DB21/T 427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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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按照相应的规则确认产品的批次。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净含量要求及微生物指标进行
检验。
8.3.2 型式检验
8.3.2.1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 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
8.3.2.2 每年丰水期或枯水期,对水源水和灌装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
行:
a)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
b)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
c)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时记录有较大差异时;
d) 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8.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感官要求和其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
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9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9.1 标志
9.1.1 标志、标签应符 合GB 8537、GB 7718及有关规定。
9.1.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获得批准的企业,可
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9.1.3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瓶 /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
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
9.3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由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
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 、雨淋或靠近热源。 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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