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01 CCSZ06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4382—202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与修复矿山采坑技 术规范铁尾矿、钢渣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backfillingandremediationofmining pitsusing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s:irontailingandsteel slag 2026-01-07发布 2026-02-07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21/T4382—2026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 建筑大学、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新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金链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晶、白杨、张鸽、韩伟、武晓燕、侯海盟、李璇、刘一威、李文政、许丹、 杨杉、吴喆、王金雷、缪树寅、于威、段宇博、任万福、马芮、孙书晶、苑芷茜、孙大鹏、郑永全、刘 娜娜、孙德佳、张令华、袁贺、陈云天、尤兵、赵瑞锋、刘婉蓉、冯印成、林星杰、岳昌盛、夏春、陈 瑛、李昉泽、张郁媛、李瑞。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联系电话:024-62788533)。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联系电话:010-84665534)。DB21/T4382—2026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与修复矿山采坑技术规范铁尾矿、钢渣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铁尾矿和钢渣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修复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包括选址、环境本 底调查、铁尾矿/钢渣样品采集与检测、环境风险评估、回填要求、生态修复要求、环境监测、管理要 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铁尾矿和钢渣对矿山采坑进行回填和修复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高炉渣 回填与修复矿山采坑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28294钢铁渣复合料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702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766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81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DB21/T4382—2026 2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YB/T801工程回填用钢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classI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classI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 3.4 铁尾矿irontailings 铁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3.5 钢渣steelslag 转炉或电炉炼钢产生的渣,包括氧化渣、还原渣和冶炼渣,主要成分为SiO2、Al2O3、CaO、MgO、FeO。 3.6 回填backfilling 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铁尾矿和钢渣填充露天采场、取土场、采石场等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的活 动。 3.7 修复remediation 对矿山采坑采取回填等各类修复措施,使其生态系统健康、安全、稳定,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的过程。 3.8 矿山采坑miningpits 采矿挖掘、剥离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露天采场、取土场、采石场等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 3.9 高炉渣blastfurnaceslag 在高炉冶炼生铁过程中,铁矿、焦炭中的灰分和助熔剂以及不能进入生铁中的杂质形成以硅酸盐和 氯铝酸盐为主的浮在铁水上面的熔渣,主要成分为CaO、SiO2和Al2O3。 4工作流程DB21/T4382—2026 3利用铁尾矿和钢渣开展矿山采坑回填与修复,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选址、环境本底调查、铁尾矿/钢 渣样品采集与检测、环境风险评估、回填要求、生态修复要求、环境监测和管理要求等,见图1。 图1工作流程图 5选址和环境本底调查 5.1选址 5.1.1回填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应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 水土资源保护要求相一致。 5.1.2回填与修复应避开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区,活动断层,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 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湿地,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 坡,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等。 5.1.3回填与修复应收集水文地质、矿山开采、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等数据资料,初步评估矿山 采坑作为回填和生态修复场地的适宜性。DB21/T4382—2026 45.2环境本底调查 5.2.1调查范围 应根据矿山采坑及受其影响区域所在水文地质单元,结合大气沉降、地表径流或地表水流域的影响, 并参照HJ2.3、HJ610等文件确定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不应小于矿山采坑的范围。 5.2.2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矿山采坑内及周边的土壤环境、地表水环境以及地下水环境等,可参考采坑已有的环境影 响评价以及相关水文地质资料。调查范围内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本底水平,可以作为环境 风险评估、回填修复及长期监测的背景值。 5.2.3布点采样 a)土壤: ——根据矿山采坑及周边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地面径流方向等情况,设置 表层样采样点。如有固体废物堆存等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情形,还应当布设深层采样点。 ——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矿山采坑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至少1个表层样采样点。 ——涉及地表径流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矿山采坑区域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至少1 个表层样采样点。 ——矿山采坑内的土壤布点应当参照HJ25.1、HJ25.2、HJ/T166,结合采坑面积、污染源情 况等综合确定;另外布设1个土壤监测对照点。采坑范围内和采坑范围外采样点数原则上均不少 于4个。如采坑内已裸露基岩,可根据现场条件减少或不设置采坑内采样点数,并注明理由。 ——表层采样点和深层采样点的采样深度参照HJ964有关规定。 b)地表水:参照HJ91.2、HJ2.3的规定,在可能受到导排水、渗滤液影响的地表水下游控制断面 布设采样点;水质取样点的布设、采样频次等样品采集流程及管理执行HJ91.2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c)地下水: ——参照HJ610、HJ164相关要求,在回填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下游,以及可能受污染物扩 散影响的周边区域内布设监测井,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按HJ164的规定执行。设置有地下水导排 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布设1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管 道型岩溶区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采样点视情况确定;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地区或监 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若确认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数量。 ——调查范围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文件及HJ164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 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5.2.4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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